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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逾期利息的规定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790人看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除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外,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一般为熟人之间借贷,在借贷过程中一般未约定利息,则对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3、在约定期限内未约定利率的,借款期限内不需要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6%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

      4、约定了借款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以借款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5、出借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择一主张,也可以合并主张,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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