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遗赠人可以将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财产给扶养人,而扶养人要对遗赠人进行养老送终的一种双务、有偿、要式的协议。
扶养人范围可以是公民个人(排除法定继承人以外,以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本身就具有法定的扶养关系),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遗赠扶养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遗赠人与抚养人就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财产转移的时间点是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发生转移。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间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面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是以遗嘱的形式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可以是多方面的合同 形式。
2、生效的不同。遗赠的生效时间为,为死亡的时间为生效时间;而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为合同签订时,而财产转移的时间点为遗赠人的死亡时间。
3、主体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法人。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或集体经济组织。
“遗赠扶养协议”的裁判标准:
1、在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的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最高院《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或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照协议办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没有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的,遗赠人生前有权解除扶养义务,并且不需要支付之前的扶养费用。被扶养人对财产可以进行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
3、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免除遗赠人子女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