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那么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行,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经宣判的罪犯的处罚。
那么何谓“同种罪行”?
同种罪行包括三种情况:
一、相同罪名的罪行。如涉嫌盗窃数额巨大财物而被刑拘的,在接受讯问时又如实供述一笔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罪行。这两者属于同种罪行,如实供述后者犯罪不以自首论。
二、选着性罪行的罪行。所谓悬着性罪名,通常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行。某些犯罪行为之间或某些犯罪对象之间紧密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出现或者选择出现的概率很高。立法上为了刑法条文的简洁和定罪的方便,把它们规定在一个罪名中。则该两者属于同种罪行,如实供述后者犯罪不以自首论。
三、法律上、事实上密切联系的罪行。认定数种罪行在法律上具有密切联系,一般应从犯罪构成要件,考察数种罪行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对象要素上是否具有相近性或包容性。认定数种罪行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一般依托司法实践,结合日常经验,考察数种行为在发生概率、逻辑以及关系上是否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