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据》和《借款合同》是最有力武器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为两点:第一为借贷关系,第二为实际出资。而《借据》和《借款合同》是追索欠款的最有力武器,能够有效的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生活中,大部分债权人选择用《欠条》来代替《借据》或《借款合同》,而殊不知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欠条》只能证明债务人有偿还义务,但不能证明该偿还义务是出自于借贷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或劳动关系等。如果债务并非来自于借贷关系,则不能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途径来追索,而应当通过实际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来主张。
2
实际出资额是认定本金的核心依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经常遇到出借款项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解释”)后,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无论借据或合同如何约定的本金,在诉讼阶段一切以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出资额为准。
3
利息必须约定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可见,借贷中约定利息必须明确、合法。但是否没有书面约定,就一定不支持利息呢?其实不然,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内连续且有规律的支付利息,可以视为双方已有明确约定。
4
逾期利息没约定可按照年利率6%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通常双方不会主动约定逾期利息。如果债务逾期该如何主张逾期利息呢?借贷解释规定(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欠款应该找谁?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但起诉时不知是否应当追究公司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总结为两个原则(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使用的,可以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
追索欠款不一定要起诉
目前,大多数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都已经有意识的选择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立案登记制的环境下,大量的案件积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维权的效率,部分法院受理的案件会出现严重超限的情况。北京国乐律师团队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采用支付令的方式追索,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权确权,非经诉讼程序直接就可进入执行程序。支付令的实现极大的提高了追欠的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能适当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
7
及时执行,失信老赖
在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支付令生效后,要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不要再相信债务人的各种推脱和借口,切勿超过两年法定执行的时效。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可能被失信,面临:(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限制出入境;(5)免费赠送彩铃 —“您拨打的机主已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