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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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XX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1民初4375号 原告A,1982年4月6日出生,北京市XX公司店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B
★刘杰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士,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工作经验,具备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房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