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XX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1民初4375号 原告A,1982年4月6日出生,北京市XX公司店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