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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临沂XX辩护

发布者:付用慧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住山东省平邑县。

本律师为被告孟X的辩护律师。

案件背景

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及其辩护人付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孟X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华丰XX内,趁他人不备,作案三起,窃取马X、周X等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7300元。案发后,赃物销毁,赃款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孟X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华丰XXF区2010号“大风车”店内,趁他人不备,窃取店主周X放在货物上的红色OPPOR17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孟X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华丰XX“广东红某红内衣”店内,趁他人不备,窃取店主陈XX放在柜台下面的军绿色腰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900元。案发后,赃款挥霍。

3、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孟X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华丰XXD区F1127号“女主播”店内,趁他人不备,窃取店主马X放在桌子上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42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X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周X、马X财物损失,同时还向法院缴纳了退赃款1900元。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孟X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孟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孟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X、马X等人的陈述,证人陈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X归案后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公正司法,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孟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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