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保密义务适用的对象非常宽泛,原则上,凡是企业的员工都有义务保守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既然员工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那么企业与其另行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是否就多此一举?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增加员工保密意识;第二,可以约定违约金;第三,通过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圈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的范围。
在谈到竞业限制适用对象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一种简单的说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实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以竞业限制的人员一定要以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一定要和保密条款一起签。
竞业限制的实质是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类竞争企业工作或自营同类竞争业务。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资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竞业限制的成立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
3、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员工上个年度工资的20%-50%确定。
4、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确定宜高不宜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