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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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约定服务期防止员工流失

发布者:祝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3人看过

企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时常会出资对一些员工进行一些技术培训,如果员工在接受培训之后跳槽走人势必会损害出资培训企业的利益对企业不公平,所以法律设置了技术培训服务期制度,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这个制度下,企业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时,有权与员工事先约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员工必须为企业服务,否则应当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下的一个约定条款,只有在企业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的前提下才可以约定。

2、员工可以提前30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

任何责任;服务期则是员工必须履行的期限义务,员工不得提前解除服务期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企业合理使用服务期制度对自身发展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约定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使用技术服务期规则时,一定

要要符合技术培训的“双专”性,即“专项培训费用”和“专项技术培训”。

除以上两项以外,企业以为员工提供了一些特殊待遇为条件约定服务期属无效条款,比如提供住房待遇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

2、服务期的长短。

服务期的长短宜根据技术培训时间的长短、费用、企业的需求等方面确定。

3、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服务期违约金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技术培训费用。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一定要保存好技术培训发生时的有效费用凭证。

企业提供了技术培训但没有约定服务期限能否向员工主张违约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企业在技术培训后并未约定员工的服务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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