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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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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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惯例,收款难?

发布者:王永兰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31人看过

案件描述

1、案情介绍:

某甲是批发、零售生活用品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9月,某乙分3次在某甲处购买拖鞋,共价值93232元。当时某乙口头约定在最后一次供货后即结账付款,但在2014年10月24日后某乙仍不支付货款。经某甲多次催收未果,某乙拒不支付,还将其手机关机。

2、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相关工作:

律师接受代理后,因未能联系到某乙,不能进行协商处理。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232元,并从2014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判决结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供货价值6757元,同月5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供货价值为6295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供货单所载内容明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而被告尚余69682元货款尚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682元及利息(以69682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作为代理人,也切实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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