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某诉称,2015年8月15日凌晨,向某驾驶川奥迪牌小型客车由赵镇毗河大桥方向沿滨江路向赵镇工农大桥方向行驶,0时8分许,向某驾驶该车行至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万芳街路口处,车前部与薛某驾驶搭乘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薛某、胡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该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被告牟某系奥迪牌小型客车车主,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薛某委托王永兰律师帮忙维权,要求赔偿。 经王律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薛某支付賠偿70508. 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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