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继承宅基地房产案例
(2015)辰民初字第3932号
案情简介:七名原告是姐妹关系,均已婚外嫁,搬到外村居住。七名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于1993年去世,原被告的母亲于2015年去世,父母留有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产一处,弟弟在此房居住。原被告曾经协商继承、分割父母遗产的事,但是,被告不同意进行分割,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七姐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析产继承。
判决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由八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享有12.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判决依据:《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