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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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继承宅基地房产案例

发布者:窦树华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348人看过


外嫁女继承宅基地房产案例

(2015)辰民初字第3932号

案情简介:七名原告是姐妹关系,均已婚外嫁,搬到外村居住。七名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于1993年去世,原被告的母亲于2015年去世,父母留有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产一处,弟弟在此房居住。原被告曾经协商继承、分割父母遗产的事,但是,被告不同意进行分割,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七姐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析产继承。

判决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由八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享有12.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判决依据:《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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