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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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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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对 驳回起诉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工程建筑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的向对方为王X周与石美洲,杨X英虽为石美洲的配偶,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商业行为,不能直接认为存在互相直接代理情形,原告只能为石美洲,应当驳回杨X英的起诉。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这一观点。

原告杨X英诉被告王X周、银川怡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XX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英诉称,被告王X周从被告怡XX公司处分包了银川万达中心1#、6#楼二次结构工程。2013年4月初,原告从被告王X周处分包了银川万达中心6#楼及负一楼的内墙抹灰劳务工程,原告共完成工程量为主楼70961.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4.50元计算,工程款为1073951元;负一楼2904.2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50元计算,工程款为45016元;另外,原告为被告王X周干了二份零工,分别为7540元、3225元、外围柱补间隙补偿10000元,消防箱补砖签证480元、修补6层梁底补偿150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1095196元,但被告仅陆续支付了91万元左右,剩余185196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周、怡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5196元、利息2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原告杨X英提供的《抹灰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的主体分别是石美洲与被告怡XX公司,因此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是石美洲,而不是原告杨X英,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7元,退还原告杨X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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