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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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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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 损害赔偿 减轻行为人责任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陈X,抗辩理由为被告虽为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但是原告仍然有过错,并且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应当减轻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确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并且调整降低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陈X在与原告喝酒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并厮打,对原告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应当进行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24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56元、鉴定费19元、眼镜损失6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其因本次损害而造成收入减少的证据,因此,以原告的月平均收入8000元计算误工损失明显欠妥。因原告门诊治疗3天,住院治疗5天,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8天,参照2014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916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919元(41916元÷365天×8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交其父母的收入证明,参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798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住院5天,原告的护理费为504元(36798元÷365天×5天)。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情为轻微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0922.54元(医疗费824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56元、鉴定费19元、眼镜损失678元、误工费919元、护理费504元)。考虑到原告在此次醉酒打架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上述损失,本院酌定原告应当承担20%,被告陈X承担80%,被告陈X应当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40元(10922.54元×80%)。对于原告关于被告范X军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张,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范X军参与打架,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各项损失874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眼镜损失、误工费、护理费);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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