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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20年06月12日|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XX民事判决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53号原告:A,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实习律师,被告:A,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C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诉称:A与B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A于2010年11月27日出生,2014年2月11日,因A甲感情出轨,双方协议离婚,A由B抚养,A有重男轻女思想,对A照顾较少,2013年12月底,A与他人未婚生育一个女儿,并在酒店操办酒席庆祝,A自此少有人陪伴,变得寡言少语,A自小由B抚养长大,母女感情深厚,现A又生育一个女儿,无暇照顾A,情势发生变更,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女儿,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明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A由B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A辩称:一、变更抚养权无事实依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A由B抚养,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变更抚养权无法律依据,A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三、B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由A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四、B年纪尚轻,以后肯定会组成新的家庭,继父可能会对孩子成长有不好的影响,经审理查明:A与B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A于2010年11月27日出生,2014年2月11日,A与B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离婚时,A与B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A由B抚养,A无需支付抚养费,并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作出约定,2013年12月底,A与他人生育一女,2014年2月22日,A在酒店为小女补办酒席时,A将B抱回身边,A系安徽XX公司职工,负责客户关系开发、维护等相关事宜,月收入6千元左右,A现单身,在安徽XX公司工作,年收入约5至6万元,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解决好子女抚养权问题,本案中,A与B在离婚时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刘某乙由B抚养,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不应随意更改,但现在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一方面,A从事销售工作,时间相对不固定,又与他人未婚生育幼女,亦没有足够时间照顾A;另一方面,A目前单身,时间相对充裕,工作地点固定,收入稳定,且A乙年岁尚幼,母亲更适宜照顾、教育女儿;再次,A在与B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未婚生育一女,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其行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更好地进行教育与引导,故A诉请B乙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A与B本应互相尊重、相濡以沫,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给A营造一个积极、温馨、健康的生活氛围,但事与愿违,难免令人遗憾,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摒弃前嫌,齐心合力照顾好A,正确意识到父或母抚养子女,本无可非议,关键是如何能更好尽到为人父母之责任,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考虑到A的收入及生活负担状况,A应每月支付刘某乙抚养费1500元(6000×25%),本院对超过此部分的抚养费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A与被告B婚生女C由原告A直接抚养;二、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A作为婚生女C的抚养费,至A能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A负担50元,被告A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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