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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与甘肃XX公司、中国XX公司镇原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年01月08日 | 发布者:李灏 | 点击:3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27民初1521号原告:张XX,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甘肃XX律师。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金龙...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7民初1521号
原告:张XX,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镇原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城南环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以下简称中盛XX)、中国XX公司镇原支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周 鸿
人民陪审员 刘 馨
人民陪审员 张瑞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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