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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

2021年01月06日 | 发布者:李灏 | 点击:12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甘肃省镇原县XX民事判决书(2019)甘1027民初2448号原告:刘XX,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镇原县XX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027民初2448号
原告:刘XX,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XX,现被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郑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3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原告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给付被告30万元,被告未出具借条;2018年8月29日,被告以其朋友工程用款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利息仍然约定为月息3%,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50万元,被告给付原告8个月利息共12万元,被告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2019年1月,被告以购买信用社抵押房为由,再度向原告借款10万,利息约定仍然为月息3%,原告以现金方给付被告10万元整,被告给付原告4个月利息共1.2万元,被告未出具借条。2019年6月,被告就30万元和10万元的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原告至今已出借给被告本金共计9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脱,未再偿还任何本息,遂提起诉讼。
张XX承认刘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称经济困难,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
本院认为,张XX承认刘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刘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XX与张XX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张XX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刘XX主张清偿借款本金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刘XX自愿放弃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张XX辩称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由于刘XX不同意,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XX清偿刘XX借款本金9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慕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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