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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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建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5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 平时经常代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起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以很清楚的知道受害人的诉求及证据,以及对方保险公司会从哪方面抗辩,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

  2. 这次代理保险公司,就会知道从哪些方面攻克受害人的诉请及不足的证据。

  3. 针对这个案件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关于医疗费,有一张医疗票据的时间与受害人本次事故伤害的时间有出入,经过我们提出抗辩,法院也采信了我们的观点。

    (2)关于交通费,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所以也未得到支持。

    (3)关于护理费,因为医疗票据中已包含,而且受害人一直住在ICU,所以无需支付额外的护理费,并且原告为提供证据证明需支付额外护理费。经过我们的抗辩,法院也采信了我们的观点。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主张原告的请求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应该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也才信我们的观点,降低了5000元。

    (5)关于诉讼费,我们主张该费用不应由我们承担,因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不承担此项费用。法院最终也会采信。

    综上,因为代理过受害人,也代理过保险公司,所以对双方的诉请抗辩及相关证据掌握的很清楚,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所以不论代理哪一方,都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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