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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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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建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4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意志坚决要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且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没有直接着手诉讼,而是和被告进行多次协商,看能否挽回二人的婚姻。虽然最终结果不佳,但也让被告给原告写了两份保证书,而且这两份保证书为以后的诉讼中认定存在家暴导致感情破裂起到了具大的证明作用。

关于二人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以及由原告抚养孩子,并且分割共同财产,我们做了一下论述,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其一、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导致婚后纠纷不断。而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承认婚前也经常吵闹,婚后情况更恶劣。

其二、婚后任欣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经常歇业在家,不承担养家糊口的家庭责任。

其三、被告经常酗酒、家暴原告,并多次向原稿写保证书,保证“不打原稿、不经常出去喝酒、好好工作……”。但保证书并没有起到约束任欣的作用,被告不履行保证书的承诺,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原告对二人的感情彻底失望。

其四、2016年9月至今,原告独自一人住在职工宿舍,与被告长期分居。且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就连春节,二人也未在一起过。

其五、在庭审中,原告方得知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车辆由被告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单独出售给他人,而且原告至今仍不知售车款的实际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其二人感情破裂。

二、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判决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

其一、被告无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倘若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二、原告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而且子女系女孩,在女孩的成长经历中,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三、被告任欣在保证书中也承诺,如不履行保证内容,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答应原告的离婚请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书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子女应由原告抚养。

其四、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应判决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

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捷达轿车一辆。

其一、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

其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购置捷达轿车一辆,购车完税凭证也证明是婚后购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购车款为7万多,但在庭审中被告却称该车已于2016年底由他单独出售给他人,出售款为3万。但被告并未提供出售款的收据或转账凭证,无法核实该出售款的真实性,也可能出售款高于3万。所以请求法院对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对售车款做出合理的分割。

其三、被告在庭审中称借其父母、大伯等人5万元的债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应予以支持被告的主张。

其四、庭审中被告承认借原告父母两万五千元,并且已还八千元的事实,所以对剩余一万七千元的债务应该共同承担,被告应偿还原告父母八千五百元。

    综上,由于经人介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固;而且婚后不务正业、酗酒、家暴原告,且二人长期分居,以及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其二人婚后共同车辆,均导致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也属于《婚姻法》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其次,被告无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且被告曾在保证书中放弃孩子抚养权;原告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由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再次,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平决分割售车款  

  

   当然我们不仅有详尽的论述,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原告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第一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是该离婚纠纷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

     1、被告给原告写的保证书两份;

     2、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原告自2016年9月至今在单位宿舍居住的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确有过错,原告所述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组证据:

   1、婚生女出生证明一份;

    2、原告单位财务证明一份;

    3、交通银行出具的原告最近半年工资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原、被告婚生女仅4岁多,系女孩;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婚生女,且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

     第四组证据:

   1、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一份(正本)

    证明目的和对象: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家庭轿车一辆,购置价格是88000元,要求平决分割。

    对于一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来说,没有离不掉的婚。说服法官是律师的刚需,那么如何能够说服,如何能够在法庭上让法官依赖于我们,如何让法官愿意仔细考虑我们的意见。这就是要呈现给法官的工作以及我们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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