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10274号
原告:A,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X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