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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孤儿的被监护权益如何保障

作者:刘云海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5次举报


  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整个《民法典》都占有重要地位,《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若父母不幸意外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未成年子女尚不能独立生存,其被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又当如何保障呢?

  一、遗嘱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形式为其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在其担任监护人,如果其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不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已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立遗嘱选择值得信任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为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优于除父母以外其他法定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之一,若未成年父母不幸意外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依据民法典27条规定,除父母以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就未成人监护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监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协议主体必须是民法典27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二、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第三,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合意的结果,合意产生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外,协议监护对被监护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指定监护

  民法典中的指定监护在之前《民法通则》的基础之上作出重大调整,民法典将不再保留诉前指定程序。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经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定。在实践中,因相关单位不愿指定、迟迟不指定监护人的情况比较常见,导致监护人长期不确定,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给妥善解决争议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鉴于此,民法典对此作出调整,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不经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需要提醒大家,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较较之前顺利;但是,作为父母与其被动消极、不知所措,不如采取更加主动的姿态,在未来可能发生变故之前,提前订立遗嘱或者遗嘱监护,不仅不是对未来的悲观,反而是一种积极的交代,妥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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