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然而,配偶一方给主播打赏款项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一、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赠与行为
一般情况下,配偶一方给主播打赏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打赏人通过平台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赠与主播,以表达对主播表演、内容创作等的认可和支持。
(二)有偿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观众与直播平台之间有偿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观众通过支付款项获得观看直播、参与互动等服务,而主播的表演等则是平台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内容。
二、款项能否追回的考量因素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可能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如果打赏款项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开支范围,另一方主张追回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二)打赏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打赏人在打赏时存在恶意,例如为了与主播发展不正当关系而进行打赏,这种情况下,配偶另一方追回款项的理由可能更充分。
若打赏人只是出于正常的娱乐目的,且没有超出合理范围,追回款项的难度可能会增加。
(三)直播平台和主播的行为
如果直播平台或主播存在欺诈、诱导等不当行为,促使配偶一方进行大量打赏,那么配偶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追回款项。
例如,主播虚假承诺与打赏人发展特殊关系、平台故意隐瞒收费规则等。
三、追回款项的法律途径
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打赏人、直播平台和主播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打赏款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打赏记录、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打赏人的主观状态、直播平台和主播的不当行为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如果认定打赏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同时打赏人和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或主播存在诱导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返还部分或全部打赏款项。如果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你需要更多帮助,欢迎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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