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第三人和卖房人没有恶意串通,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夫妻中不知情一方事后要求追回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可以向卖方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如果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价格成交,卖房人基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出售房屋,损害配偶利益,合同双方通过欺诈的手段侵害他人利益,那么合同是无效的。被损害利益配偶可以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二、善意取得的判定条件
(一)不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断善意取得时,第三人是否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确实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通常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例如,在一些交易中,第三人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出卖方也未明确告知房产的共有情况,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方对房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然而,如果第三人与出卖方存在特殊关系,比如亲戚、朋友等,且在交易过程中有理由怀疑房产的共有情况,那么可能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简单地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善意取得。
(二)支付合理对价
房屋售价与市场价的对比情况对善意取得的判定有着关键影响。如果售价过低,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某二手房买卖案例中,于某在购房后不到3个月时间就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卖他人,直接获利40万元,法院认为陈某某与于某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房屋,于某取得房屋的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办理过户登记
过户登记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使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三、配偶擅自卖房的维权途径
(一)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
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受到损失一方的权利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不离婚,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二)房产登记加上双方名字降低风险
为了降低配偶擅自卖房的风险,夫妻在房产登记时可以考虑加上双方名字。如果婚后买房只登记了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而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在房屋转让时就需要双方共同同意,从而降低了配偶擅自卖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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