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小俊网恋奔现结婚,由于小俊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多年来都未能生育子女。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称小美拒绝生育,也从不探望小陈父母,两人感情破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小芳和小帅结婚多年,小芳很想生一个孩子,而丈夫小帅却很不想要孩子。为了生娃的事,经常吵架,但小帅态度非常坚决,无论如何都不想生娃。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两个案情相似的案子,不同法院却有不同判决。那么一方不愿意生小孩,起诉离婚可行吗?
一、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一)生育权的法律界定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享有生育权,但同时也需要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
(二)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衡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共同决定是否生育小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或不生育。如果一方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尊重,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婚姻危机。
二、一方不愿生小孩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情感冲突
生育意愿的分歧可能导致夫妻之间产生情感冲突。一方希望生育小孩以实现家庭的完整和延续,而另一方则可能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生育。这种情感冲突如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可能会逐渐加深,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家庭压力
在一些传统观念较强的家庭中,生育小孩被视为家庭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当一方不愿意生小孩时,可能会面临来自家庭的压力,如父母的催促、亲戚的质疑等。这种家庭压力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
(三)婚姻稳定性
一方不愿意生小孩可能会对婚姻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双方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然而,婚姻的稳定性不仅仅取决于生育问题,还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相互理解和支持等多个方面。
三、司法实践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二)案例分析
1、支持离婚的案例
在某些案例中,法院认为一方不愿意生小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准予离婚。例如小芳和小帅的案例,夫妻双方在婚前未就生育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婚后一方坚决不愿意生小孩,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长期紧张,感情逐渐淡漠。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驳回离婚的案例
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一方不愿意生小孩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驳回了离婚请求。例如小美和小俊的案例,夫妻双方虽然在生育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其他方面感情较好,且双方有意愿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离婚请求。
在一方不愿意生小孩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难点。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矛盾的性质和程度、解决问题的意愿和努力等多个因素。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而也就出现了判决不一的情况。如果正在阅读本篇文章的你希望获得更多帮助,欢迎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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