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探望权。很多人知道探望权的存在,那么探望权由谁行使,该如何行使呢?本文将从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行使的方式以及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三个角度分析探望权的行使,帮助大家更了解探望权。
一、谁可以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以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血浓于水,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父母期盼见到子女的心情,遂赋予父母这项权利。而其他人比如子女的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是准予探望的,也就是“隔代探望权”。
二、探望权应该如何行使?
本着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议。本团队之前办过的案件就有当事人约定好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寒假可将女儿接去同住一星期,暑假可将女儿接去同住两星期的情况,其他诸如同哪一方回去过年的情形也可以做约定。一般来说,行使探望权的约定都是会比较具体的,有的甚至具体到哪一天、多少点,这并不奇怪。律师也建议大家尽量约得具体些,避免后续因为约定探望的时间不明产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成,可以交由法院判决。
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探望权如何行使确定了之后,如果在现实中碰到阻碍了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两个例子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1.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较大可能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1)探望权人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关于不良行为的定义可以参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此篇文章暂且不详细讨论。
(2)探望权人自身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暴力倾向、酗酒、有传染性疾病等。
(3)子女拒绝探望权人探望。如果子女没有接受探望的意愿,坚持探望必然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然,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了法院也可以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
2.对方不让探望权人探望孩子。
法律规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让探望权人探望孩子的话,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令,由法院对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如果条件成熟,探望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抚养关系变更之诉,将监护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综上所述,法律充分地考虑到了公民为人父母的心情,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不伤害子女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行使探望权。本团队已经代理过无数涉及探望权纠纷的案例,关于探望权如果您依然有不解的问题,也欢迎大家来咨询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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