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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作者:刘云海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次举报

一、夫妻财产约定是什么

(一)定义与性质

1.夫妻财产约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协议。在实践中,多以“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形式出现。

2.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契约的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形式:订立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并采用书面形式。

2.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3.内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4.效力

对内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对外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 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里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家编解释第37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内容

(一)明确婚前财产

列明哪些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明晰双方财产性质,减少后期争议。

(二)分割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协议,只要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则协议内关于财产的约定都不会产生实质作用。而与离婚协议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不以离婚为条件,一旦签署即发生效力,不用离婚,就可以达到固定分割夫妻财产方案的目的。

(三)明确今后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男女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除个人财产外)即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不想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就必须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使用分别财产制度,如约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以及收益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意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只是针对财产部分的约定,与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加入了离婚相关的内容,那么这份文书到底是财产约定还是离婚协议,容易产生争议。此外,离婚协议以离婚为生效要件,一旦该协议被认定为离婚协议,尚未发生效力,则达不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财产的目的,有画蛇添足之嫌。

(二)注意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遗嘱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处分的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而遗嘱是另一种性质的法律文书,有着独特的、严格的法律生效要件。二者各有各的功能,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在协议中将二者内容糅杂,则很难保证该份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适用赠与,司法实践中上认定不一

如双方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双方财产,则该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司法实践上存在不同的认定。

鉴于此情况,若在夫妻财产中有约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建议双方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涉及动产归属问题,建议及时交付。此外,还可以对协议办理公证,加强协议的约束力,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无法随意撤销。

四、律师建议

对于需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人来说,基本都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因此,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是极大的。基于此种考虑,建议大家在有相关需求的时候,尽量咨询专业人士,由专业人士代为起草或把关,避免因小失大。如需帮助,也可详细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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