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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调解离婚,好还是不好?

作者:刘云海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8次举报


根据《2017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统计,2011年至2016年,全国婚姻家事纠纷一审调解结案率分别为47.72%、48.80%、47.70%、44.77%、40.77%、38.52%,其中,全国离婚纠纷一审调解结案率分别为48.92%、49.22%、47.18%、43.29%、38.89%、36.28%。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高。那么什么是调解?调解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达到想要的目的吗?请看本文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调解

调解,一般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沟通解决矛盾的过程。广义上的调解,其外延相对广泛,本文仅就民事领域的调解进行分析。调解作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方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有以下几个概念:

1.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上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的调解贯穿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

3.特邀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二、调解的效力

(一)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本着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虽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仍应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质功能在于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有利于克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

(一)调解与判决的异同

调解书与判决书都是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这两种法律文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1.生效条件不同

(1)一审判决书在各方当事人收到后15日内未上诉,则生效。二审判决书作为终审判决,宣判日即为生效日。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纠错渠道不同

(1)对于民事判决书,若双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论一审或者二审,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不能申请上诉,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什么情形下选择调解离婚

1.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须经历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前联调程序中,若双方就调解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二者的效力也不一样,当事人撤诉后,案件未经过实体审理,若双方再起纠纷,仍可再次提起诉讼;但若双方取得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则就同一事由不可再次起诉或上诉。

2.上文提到,一份判决书作出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方法,使得纠纷结果迟迟无法落地。但是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不能上诉,无特殊情况一般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对于想尽快结束纠纷、减少诉累、加速取得案件结果的当事人来说,调解具有判决不能比拟的便捷性,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调解需要双方自愿。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因为掺杂着感情、伦理、道德等因素,在双方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前提下,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是比较理想的。双方可以尽快结束诉讼,回归平静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不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利于后续的执行。

4.有时在双方当事人拒不退让的情况下,以诉促调反而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出于离婚的经济成本过高,争夺子女抚养权较大可能会失败,作为过错方害怕自身名誉、事业受到影响等因素的考虑,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较容易接受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会较高。

不论诉讼还是调解,都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调解作为一种高效解决问题的手段,有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等多个阶段,贯穿在审判活动始终。鉴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很多时候并非处于一种非黑即白的状态。如双方对没有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的争夺,法院也无法判决其归属问题,但若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可以促进纠纷的深度解决。调解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又有司法机关背书保证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对是一种比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若大家对于选择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的问题上还有疑惑,可以详细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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