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提到抚养费,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父母一方向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费用,一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让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不太方便,有一定的风险,想让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那么这种方式究竟可不可行呢?请看本文为您解答。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如何支付抚养费,以双方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由法院依法判决。若父母双方能够就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均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律是允许这种意思自治的,这份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履行。
二、法院判决
那么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可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有条件的”呢?
通过相关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在大量的案例中,仅小部分案例支持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例如当事人明确表示给付抚养费需附条件;又如当事人长期定居国外,法院认为不便按月支付等。总的来说,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考察角度是:必要性与合理性。
1.必要性。从案例来看,如果一方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如长期不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明确表示不给抚养费或附条件给付、长期居住在国外不便联系甚至后期无法强制执行等情况,那么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也为了惩治不诚信行为,法院可能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2.合理性。法院同时要考虑非直接抚养的一方经济条件是否允许,抚养费通常计算到孩子满18周岁,一次性支付可能高达几十万。若一方自身经济状况比较拮据,不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或者一次性支付后会给其工作生活带来很大影响,那么法院会审慎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合理性。
上文为您详细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非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按月支付是原则,一次性支付是例外。首先,按月支付可以保障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的定期联系,有利于维系亲子关系;其次,按月支付也可以防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肆意挥霍孩子的抚养费,有利于保障孩子的长期发展。但无论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价值判断的核心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有读者关于这方面存在更多的法律问题,也欢迎详细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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