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乍一看,上述规定篇幅较长,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来说可能较难理解,本文就通过对该法律规定的拆解向大家详细分析。我们依据该法律规定可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分类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
(2)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如果夫妻双方在承担债务文件上签字,表明夫妻双方对该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知晓该债务的存在且同意为该债务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字的,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认该签字行为为无效或可撤销。
“事后追认”意味着与债务发生具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是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一方对该债务的发生不知情。举个例子,小明向小林借了50万,当时小明的妻子小青知情但并不同意小明借款,过了几个月,小青又同意小明的借款,这就是追认。追认的形式可能是事后口头或书面确认、共同还债等。
无论是共同签名还是一方事后追认,本质上都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只要可以确认该债务得到了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无论该债务用于何处,家庭日常生活还是一方个人生活,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种情形的关键点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定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法官在该认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在此列,比如基本的衣食住行、日用品、教育医疗等。有些案例单纯地依据债务数额来认定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也不一样,比如借款20万对于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笔巨款,但对于一向富庶的家庭来说可能又仅仅是一笔小数目。因此,认定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需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不能一刀切。
三、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一点可以对照着第二点来理解。第二点中强调的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必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当然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也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定义“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用案例来理解。
案例一,小明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了辆昂贵的跑车,并且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车子购买后,小明的妻子小青也经常使用这辆车,夫妻俩出行游玩都靠它。首先,这辆跑车本身属于奢侈品,对于小明小青夫妻俩来说并非是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小明自己贷款购买了这辆跑车后,这辆跑车实际用于夫妻俩的生活,则该贷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小明和小青夫妻俩是一家皮鞋厂的唯二股东,平日里家庭生活来源少不了皮鞋厂的经营收入,后来皮鞋厂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小明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了不少钱。小明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则该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致的观点,究竟是以工商登记信息还是实际参与经营来认定是否共同生产经营,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依据,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不仅在离婚纠纷中需要处理,而且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会被债权人以共同被告起诉。以上还只是就法律规定作简单的分析,在实务中具体如何处理还需依个案详情来看,如遇夫妻共同债务危机,欢迎及时咨询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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