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给大家分析了婚内析产的第一个事由: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文将继续分析第二个事由: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扶养”与“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原文表述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对该款进行拆解:
首先,“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中的“扶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在民法典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拒绝支付费用,那么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法律对于“重大疾病”没有明确解释,但根据生活经验准则和司法实践,一般如果是治疗期间较长、治疗费用高昂的可定义为“重大疾病”。
二、夫妻一方能否以自己患重大疾病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能否以自己患重大疾病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争议的,有不同的司法观点。
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另一方要求给付扶养费,即“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无需再利用这一条款提起婚内析产之诉。
也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属于主张婚内析产的事由,如在(2019)黑0882民初1401号案中,法院认为“举轻以明重,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尚且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方,为治疗自身疾病主张分割家庭财产,更是理所应当。”
综上所述,提起婚内析产之诉的事由有且仅有两种,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笔者依据司法实践浅析了这两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如若尚有不解,可直接咨询刘云海律师进一步了解。
14年 (优于92.38%的律师)
430次 (优于99.67%的律师)
24次 (优于96.88%的律师)
39163分 (优于98.84%的律师)
一天内
151篇 (优于98.1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