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点
(一)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也自始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对于双方所生的子女,仍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损害赔偿
婚姻无论是无效还是被撤销,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某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难以治愈,该女子不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而且可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该女子的诉请。
二、区别
(一)权利主体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之一在于,可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同情形下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但是,因受胁迫或者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除斥期间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当事人可随时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对于可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反悔的机会
反悔的机会,也即能否撤诉。对于无效婚姻,原告提起诉讼后即不可申请撤诉,且法院对婚姻效力不作调解,只依法判决。意义在于,无效婚姻已经从根本上违背了婚姻制度,违反了社会公德,公权力必须更加严肃地、强制性地取缔。
对于可撤销婚姻,该婚姻是否撤销,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态度,无论是受胁迫还是被欺骗,如果当事人自愿承受该后果,认为自己的婚姻并不会因为该事实产生自己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则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想反悔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需要重点区分二者适用的不同情形。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限制当事人对婚姻的亵渎,无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是需要大家警惕的,尤其是在涉及子女和财产等复杂情形时,往往更加难以处理。关于以上法律问题,如仍有不解,欢迎进一步咨询刘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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