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因胁迫结婚的(包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以下就这两种情形分别分析。
一、因胁迫结婚
如何定义“胁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具体定义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注意,受胁迫人应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实施胁迫行为的则有可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非婚姻关系的第三人。
看一则案例:一女孩的母亲非常希望女孩与一富家子缔结婚姻,女孩不情愿,但母亲拿刀以死相逼,并表示如女孩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最终女孩不得不与富家子结婚,婚后女孩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予以支持。
赋予受胁迫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在于维护婚姻自由的理念,保护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均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这也是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并且,受胁迫的婚姻很大程度上婚后并不幸福,这也增加了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的隐患。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过,随着这类案例的增加,通过举重以明轻,相关疾病是否是“重大疾病”也足以辨别。一般而言,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等,属于“重大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涌现了非常多因为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例,关于抑郁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郁抑症程度较轻、不足以影响正常生活,患者没有异常偏激行为的,自然不属于“重大疾病”。目前较多案例认为当事人的抑郁症程度不足以达到严重影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后果,因此判决不予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目前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且仅有以上两种。但是,当事人需要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法律给予了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范围,也就是除斥期间,具体笔者将在后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对比”中阐述,大家可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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