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以下分别分析这三种情形。
一、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以及夫妻忠实义务,显然是应当依法取缔的,其涉及婚姻制度的根本性原则,不仅会导致婚姻无效,而且可能构成犯罪,即刑法中的重婚罪。关于如何认定重婚,笔者已经在2022年12月1日发布的律师文集《婚内出轨、婚外同居与重婚有何联系与区别?》中作了细致的阐述,此处不再赘述。简言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者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此点即为大家常说的“近亲结婚”,但是“近亲结婚”中的“近亲”要区别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要比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的范围宽泛得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可以自己为中心,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妺)、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现实生活中出现过不少因为近亲结婚所生育的孩子存在生理缺陷的例子,以及也有较多因近亲结婚婚姻关系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案例。禁止近亲结婚的意义在于优生,历史和人类基因研究表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结婚,后代容易遗传双方的生理缺陷,影响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子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即如果双方不符合此规定的结婚年龄而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可能为无效。为什么不是必然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中有不少领取结婚登记时年龄不符但最终婚姻关系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原因在于,年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增长的,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达到了结婚的标准,此时再认定为无效则有违法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事由有以上三种,无论哪一种事由,均不存在除斥期间,也即无论何时法院均有权审查婚姻关系是否无效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实际上,这三种无效事由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属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常见不意味着合法,因婚姻无效引发的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也不在少数,值得大家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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