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协议登记离婚失败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诉讼离婚。那么诉讼离婚,原告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二、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住所地: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一般以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三、例外情况: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五、存在一方或双方被监禁的情况
1.双方都被监禁: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原告没有被监禁):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六、军人离婚案件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非军人方起诉军人方: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3.军人方起诉非军人方:按一般原则,即被告(非军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七、涉外离婚案件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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