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代军|时间:2021年03月30日|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唐山市丰润区某中空玻璃厂与天津某铝塑门窗厂是多年合作关系,由唐山市丰润区某中空玻璃厂加工玻璃并出售给天津某铝塑门窗厂,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并约定了产品型号、单价、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等,玻璃厂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按照约定向门窗厂开具了发票,门窗厂却未按约定付款。
仲裁结果经法院丰润区人民法院调解,天津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唐山市丰润区某中空玻璃厂玻璃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合计269500元。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了解案情,查阅了原告提交的合同、发票、供货详单等证据后,及时拟写了诉状,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账户。后双方经过协商,被告承诺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且将原告为本此诉讼支出的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律师观点很多案件起诉后仍存在调解的空间,判决并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方式,而调解对于多年合作伙伴来说,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甚至可以继续更好的合作。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以结合不同案件情况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