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代军|时间:2021年03月24日|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唐山某商贸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合作多年,由唐山某商贸公司向天津某公司提供水泥外加剂,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详细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价款、运输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唐山某公司供货后,天津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便不再支付。唐山某商贸公司多次与天津某公司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不料天津某公司却提出质量问题反诉。
仲裁结果经审理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唐山某商贸公司货款959451.6元及利息,驳回天津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看了双方往来票据、对账单及往来函件等,了解了案情情况,发现双方合作多年一直没有问题,突然在2020年7月份,天津XX生产的水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便怀疑是原告提供的水泥外加剂出现问题,于是不再付款,并自行做了产品质量鉴定。承办律师仔细看了鉴定报告书,发现鉴定所采样的外加剂并不确定就是原告所供应,就此律师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律师观点办理任何案件,法律知识很重要,同时也离不开”细心”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