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西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唐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唐山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唐山XX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XX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已经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XX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720元,由唐山XX公司、唐山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