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黄某职务侵占罪案成功取保候审+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为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安排业务员向客户催收货款。黄某收到货款后并未交还公司,而是据为己有,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
办案经过:
黄某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经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情况后,多次与被害公司沟通退款事宜,家属经东拼西凑后将黄某侵占的款项归还公司,公司亦出具了谅解书。然后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候,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黄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黄某做出了不逮捕的决定。后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有罪从轻辩护,并最终使法院对黄某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