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范某挪用资金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某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将收到的客户款项挪作个人炒股之用,后无力归还被公司发现并报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范某家属通过网上找到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经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情况后,多次与被害公司沟通退款事宜,家属经东拼西凑后将范某挪用之款项归还公司,公司亦出具了谅解书。后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有罪从轻辩护,并最终使法院对范某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