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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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配偶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1人看过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配偶如何维权?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冯女士结婚多年。随着张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张先生用做生意挣得的部分资金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来,张先生与婚外女子金女士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一直保持联络。某天,冯女士在翻看张先生的手机时无意发现丈夫与金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不仅涉及一些暧昧语言,张先生甚至承诺要将名下房产赠送给金女士。离婚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
1.张先生能否擅自处分名下房产?
  本案中,虽然在张先生与冯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的收入均来源于张先生,但是由于家庭收入及买房资金均为婚后收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夫妻一方的收入,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即使冯女士婚后并无工作,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是冯女士依法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赠送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显然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而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若张先生真的擅自将名下房产赠送给金女士,由于赠送行为并不满足《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因为金女士既不是善意,也无支付合理对价,故而即使房产过户金女士名下,冯女士仍然有权基于张先生实施的系无权处分行为,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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