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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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股权律师张涛:婚前设立公司在婚后发生的增资,是否影响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婚前设立公司在婚后发生的增资,是否影响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例简介】
 赵先生与韩女士在一次商会活动中相识,一见钟情,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结婚登记满两年之时,赵先生与韩女士正式开始讨论离婚以及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赵先生与韩女士购置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目前尚在按揭中。此外,赵先生和韩女士名下分别有一辆车,日常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名下的车辆。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房产归属赵先生,赵先生以该房产当时二手房买卖的市场价格扣除贷款余额后的金额现金补偿给韩女士,在款项支付给韩女士后房产由赵先生继续持有。关于车辆的分割方案,则是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但是,关于赵先生持有的纳米新材料公司的股权,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因此韩女士希望能分割股权,但是却不知该如何主张。
  【案情分析】

  一、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由于股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变化,即使婚前设立公司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却不必然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设立公司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先对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判断。在司法判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定结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的性质认定还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被认定为不属于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仍然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关注,即如何以量化的方式确定增值收益的具体价值,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实质取决于是否能将“婚前”、“婚后”这两个时间节点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二、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增资,能否主张分割?
  增资是股东向公司履行的一种股东义务,在增资义务履行完成后,相应的增资款即成为公司资产而非股东个人资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处分,即使是股东本人,其对该增资款项亦无权主张任何处置的权利。因此,增资款本身并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有增资情形的,需要根据增资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缴付增资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因增资发生持股比例变化等)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会对各方在离婚析产过程中的诉求产生影响。
  在韩女士的案件中,由于赵先生的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增资系由赵先生一人认缴的,即该公司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均由赵先生一人认缴,且用于增资的资金是以婚后收入支付的,在本次增资完成后,赵先生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40%增加到60%。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增加的20%股权韩女士有权主张分割,但是对于赵先生在婚前就持有的40%股权,韩女士则只能主张分割股权在婚后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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