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获得轻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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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设立的服饰有限公司先后多笔、大额为吴某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3410500元,税款金额共计4008699元,致使国家等额税款被骗取。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被告人周某受吴某指使,在吴某整个骗取出口退税系列案中,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在整个吴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轻判决。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