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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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张涛律师代理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获得轻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2日|分类:经销代理 |1041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获得轻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设立的服饰有限公司先后多笔、大额为吴某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3410500元,税款金额共计4008699元,致使国家等额税款被骗取。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被告人周某受吴某指使,在吴某整个骗取出口退税系列案中,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院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在整个吴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轻判决。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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