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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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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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79人看过


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赵某和苏某为夫妻,赵某接受吴某赠与一住房一套,赠与书中写明:“吴某自愿意将小区6栋508号房赠给赵某”。赵某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双方要求离婚。
    案情分析:

在吴某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赵某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赵某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赵某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赵某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吴某不能到庭,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赵某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赵某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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