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赵某和苏某为夫妻,赵某接受吴某赠与一住房一套,赠与书中写明:“吴某自愿意将某小区6栋508号房赠给赵某”。赵某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双方要求离婚。
案情分析:
在吴某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赵某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赵某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赵某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赵某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吴某不能到庭,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赵某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赵某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