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马某破坏电力设备罪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至景观带,距离西路约300米的位置,持钢筋剪将路灯下电缆井内的路灯电缆剪断,造成景观带车行道上20盏路灯无法正常工作,受影响的路段长度约1000米,造成停电7日,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等主要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