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代某与陈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 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陈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代某与陈某的女儿向法院,要求陈某立刻履行离婚协议商定,与前妻代某一道将协议中商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女儿所有。
案情分析:
离婚协议商定将共有的房产回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念头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背的划定,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商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八条划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尽履行离婚协议的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故被告陈某应当无前提立刻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拒尽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