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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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出借款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62人看过


出借款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日将60万元款项转入被告指定的账号中,被告出具《借条》,对此笔款项予以确认。后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支持利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出借款项给原告虽然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同时,被告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汇入了《借条》约定的60万元,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另外,上述《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双方拥有涉及本案借款的共同财产,原告亦称不清楚涉案60万元的来源,并结合被告的女儿向被告的账户汇入40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汇入40万元的事实,被告关于本案借款并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6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当,法院予以改判。原告关于《借条》系受被告逼迫所写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借条》并未载明双方对借款约定利息,双方亦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自主张权利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要求原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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