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再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现双方反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房产,其中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的上述房产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不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上述三宗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请分割该三宗房产,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房屋和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屋,该三宗房产被告主张是其妹妹出资购买的,实际所有人是其妹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该三宗房产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属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起诉请求分割,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