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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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财产律师张涛:离婚协议中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69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结婚,婚后生一子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880000元;其余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被告与杨某结婚;而原告刘女士一直未婚。之后,原告刘女士以被告李某再婚后不利于李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李由原告刘女士抚养。原告刘女士以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李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分割财产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现抚养关系已发生了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故原告也就不应再按基于特定情形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获得离婚财产中的少部分,而应获得当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及汽车的一半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原告以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被告,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多得财产,是由于被告抚养孩子而多得,或证明双方有变更李抚养关系则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少分财产被告存在欺诈、胁迫,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   

  2、离婚中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成立、生效、撤销、变更不应完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   

  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的,但这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这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中亦得到了体现,该款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本案中,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这除了因被告抚养孩子外,原告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被告进行补偿的。因此,尽管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不能就此认定协议显失公平或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而支持其变更协议的主张。综上,在本案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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