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牛某盗窃案成功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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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某在本市上城区某小区南门,撬砸被害人施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从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70元及苹果牌MP3 1个,男士上衣及裤子各1件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9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9元,案发后,衣物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故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