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隐匿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保护女方权益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老公隐匿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保护女方权益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张女士提出郑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查证原告郑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杭州市某地的房屋;而在宁波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因财产分割未协商成功,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杭州市的房屋,被告张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郑先生曾予以否认。经法院查证该套房屋确实登记于原告郑先生名下,后原告郑先生表示该套房屋为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对原告郑先生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790余万元),由张女士分得价值7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郑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