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男方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男方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结婚登记前曾给被告彩礼30万元,后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致使婚礼未能按期举行。原告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万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30万元。
案情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查明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万元。